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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2023-10-07 16:02:36
  • 来源: 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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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牵头起草并以江门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单独以开发区名义制定或由开发区牵头起草并与政府其他职能单位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开发区机关内设机构以及设立在开发区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检查;

  (六)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规定”“办法”“通知”“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九条  开发区按照江门市司法局发布的市本级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及拟设立的主要措施作出说明,原则上需附上项目初稿。

  第十条年度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开发区应及时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并在年度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报审。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向江门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理由,经同意可以暂缓报审。

  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制定。因上级文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开发区应向江门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理由及拟报审时间,经江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增列入当年年度制定计划。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内设办(局)承办(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包括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对拟规定行政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起草说明撰写,以及必要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涉及不同办(局)职责的,起草工作由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办(局)牵头负责承办。

  第十承办部门应当通过《管理规定》规定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听证会除按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起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开发区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审核和审查

  十三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内部审核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承办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审核审查所需的材料。

  十四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提请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十五承办部门负责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江门市司法局审核(审查),并提供所需的电子版材料。承办部门负责江门市司法局审核审查意见的办理反馈工作,包括按照江门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修改或者补充、将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江门市司法局复核等工作。

  第六章  公布和备案

  十六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经江门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并统一编号后,由承办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提请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在网站、政务新媒体上的发布参照《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十七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做政策解读或者翻译的,由承办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废止或公布失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承办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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